开云电子官网网络建设与安全管理暂行规定
- 作者: 来源:扬州艺校 日期:2007/9/28 12:48:54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充分利用现有的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我校信息资源建设,加强我校与外界的信息交流,促进校园网在教学、科研与管理中的应用,坚持统一领导,统筹规划,集中管理,共同促进,分级负责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和国家教育部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暂行规定。
第二条 上网信息包括校内发布的信息和向社会发布的信息。各部门提供的信息要准确、可信,符合国家有关机密和安全管理的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参与学校网站建设的部门,是指导各部门发布信息资源上网的基本文件,也是对各部门进行信息化工作考核的主要依据。
第二章 组织和管理机构
第四条 为了规范我校网络信息的发布与管理,成立校园网络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下增设网络信息办公室,网络信息办公室由各部门派兼职网络管理员组成,具体负责我校校园网开云(中国)官方、信息、通知等各种网络信息的采编、审核、签发、发布与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网上信息发布必须严格遵守《开云电子官网网络建设与安全管理暂行规定》,谁建设,谁负责,网上信息本着“谁上网,谁负责”的原则,由发布信息的审批人作为责任人承担责任。
第六条 学校各部门兼职网络管理员负责本部门信息资源采编、上网的组织与建设工作,信息按程序审批后发布。
第三章 信息发布管理与信息源组织分工
第七条 校园网站主页栏目及各部门的分工负责情况
栏目名称 责任部门
走进艺校 办公室
最新动态 办公室 教务处 舞蹈科 学生处 总务处 招生与职业指导办
专业设置 教务处 招生与职业指导办
师资队伍 教务处 舞蹈科
教育教学 (教务处 、舞蹈科 -- 教学园地) (学生处 -- 德育园地)
招生就业 招生与职业指导办
合作交流 办公室
缤纷硕果 办公室 教务处 舞蹈科 学生处 总务处 招生与职业指导办
成才典型 招生与职业指导办
重大活动 办公室
领导关怀 办公室
艺术培训 培训中心
联系我们 办公室
党工团阵地 思想政治工作室 工会 团委
第八条 为了确保信息网络的健康发展,必须建立审查制度。审查的内容包括主页设计、信息质量规范、信息安全规范以及社会信息和校内信息的界定规范等。
第九条 社会信息是指向社会公开的、让公众了解和使用的信息。校内信息是指不宜或暂时不宜向社会公开的信息,如单位内部信息,向上级提供的专项信息等。
第十条 涉及到本部门的信息,经本部门负责人审核,校长或分管校长签发后方可发布;涉及到全校性的信息,由校长或分管校长签发后,专职发布员方可上网发布。在信息上网前按程序进行审核,对于来源不明、内容不准的信息不得上网。
第十一条 确保信息的时效性。各部门应将最新信息及时上网、及时更新,避免一些过时的信息上网。
第十二条 确保信息的适用性。各部门应着重开发与本部门密切相关的具有自身特色的信息资源上网,以确保上网信息的适用性。
第十三条 页面设计要规范、科学,具有一定的技术性、艺术性和创意性。
第十四条 每学期召开一次网络建设研讨会。每个部门必须指定负责人和兼职网络管理员,按时参加网络建设研讨会。研究栏目设置、页面增减、主页更新、信息源开发以及信息网络等有关事宜。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五条 学校将定期对校内信息上网工作进行总结,对信息上网工作出色、成绩突出的部门和个人,将进行表彰;对工作开展不力,违反信息上网工作管理规定的部门和个人,将追究相应责任。
第十六条 对于盗用IP地址、盗用他人口令、入侵和破坏网络及计算机系统、违反网络用户行为规范的行为,学校将要求相关管理部门(人员)予以配合查处;触犯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者,移交公安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第五章 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为了保护网络安全,用户帐号必须做到安全保密不得泄露给他人,如有泄露应及时上报修改。
第十八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危害国家安全、泄露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国家、社会、学校、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十九条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校园网制作、复制、查阅和传播下列信息:
(一)煽动抗拒、破坏宪法和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言论;
(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言论;
(三)煽动分裂国家、破坏国家统一的言论;
(四)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言论;
(五)捏造或者歪曲事实,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
(六)宣扬封建迷信、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教唆犯罪;
(七)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
(八)损害学校形象和学校利益的言行;
(九)其他违反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言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校园网络建设与领导小组负责解释。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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